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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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下称“中心”)科研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为中心设置的重点、一般、自筹项目。

第三条  本中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发布

第四条  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四川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科研计划,选择具有研究必要性的项目作为发布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通知通过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官网等向外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指导思想;2.研究重点;3.申报条件;4.申报要求及办法;5.成果验收与结题要求;6.其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报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第七条  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一般情况,重点项目须在2-3年内完成,一般、自筹项目须在1-2年内完成,鼓励提前完成,最长时间不超过3-4年。课题结题须完成申报书上的预期成果承诺。

第八条  中心项目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中心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线上评审。研究中心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线上评审,通过评审后进入会议评审;3.会议评审。项目评审由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委托学术委员会按项目发布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5-7人以上单数的项目评审小组。参与申报的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该评审小组。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中心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定批准,按要求报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立项批准后,中心工作人员通知课题负责人并在中心官网处上传《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落款之日算起。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本中心原则上资助重点项目0.4万元,一般项目资助0.2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在立项后拨付二分之一。研究成果经中心评审同意结项后,一次性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检查、审查。

第十五条  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中期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课题负责人要填写《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期检查表》,并报送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事项变更申请表》并添加附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设计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成果;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7.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九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心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项者,中心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同行专家线上评审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结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报中心鉴定。(1)纸质版资料(结题汇编)。纸质材料封面应使用皮纹纸,封面内容包括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名称及课题负责人姓名、课题起止时间。其中装订内容及顺序如下:(1)结题资料目录(需标明页码);(2)课题申报书;(3)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4)中期检查表;(5)课题结题申请表;(6)研究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7)课题研究成果(专著提供原件1部;论文提供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咨询报告提供复印件1份)。以上资料邮寄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乐山师范学院特教大楼B栋304室(2)电子版资料(结题汇编)。将电子版结题汇编打包发送到邮箱:scxjyjzx@lsnu.edu.cn。电子版资料命名方式为: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结项材料。2.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进行最终评审,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具体按照研究中心发布的《课题结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字样并注明课题编号(如SCXCJY20XXA/B/D**)。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研究中心制作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四川乡村教育研究中心,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四川乡村振兴、教育发展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乡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24年6月14日